1.一種織物調理劑組合物,所述組合物包含:
a)以0.00001-0.05%wt的含量存在的單線態氧光漂白劑;
b)非1,2-雙[硬化牛油酰氧基]-3-三甲基銨基丙烷氯化物的季銨
織物調理劑;和,
c)至少一種香料前體,所述香料前體包含至少一個C=C非芳族
雙鍵;
其中,所述季銨織物調理劑選自:
1)式(I)表示的季銨化合物:
[(CH
2)
n(TR)]
m-(R
1′).N
+-[(CH
2)
n(OH)]
3-mX
-????(I)
其中各R獨立地選自C
5-35烷基或烯基;R
1’表示C
1-4烷基、C
2-4烯基或C
1-4羥烷基;T為O-CO.,即通過其碳原子與R鍵合的酯基,
或者為CO.O,即通過其氧原子與R鍵合的酯基;n為選自1-4的數;
m為選自1、2或3的數;且X
-為陰離子反荷離子;
2)式(II)表示的季銨化合物:
(R
1”)
2-N
+-[(CH
2)
n-T-R
2”]
2X
-????(II)
其中各R
1”基團獨立地選自C
1-4烷基或C
2-4烯基;且其中各R
2”
基團獨立地選自C
8-28烷基或烯基;且n、T和X
-如式(I)中所定義;和
3)式(III)表示的季銨化合物:
(R
1”’)
2-N
+-[(CH
2)
nR
2”’]
2X
-????(III)
其中各R
1”’基團獨立地選自C
1-4烷基或C
2-4烯基;且其中各R
2”’
基團獨立地選自C
8-28烷基或烯基;且n和X
-如式(I)中所定義。
2.權利要求1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含至少兩個C=C
非芳族雙鍵。
3.權利要求2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括脂類。
4.權利要求3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括植物油。
5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光漂白劑包括水
溶性酞菁化合物和/或呫噸。
6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含以
下結構:
![]()
其中R
1和R
2為包含碳、氫和氧的有機基團。
7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括以
下物質中的至少一種:橄欖油、棕櫚油、低芥酸菜籽油、角鯊烯、葵
花籽油、小麥胚芽油、杏仁油、椰子油、葡萄籽油、菜籽油、蓖麻油、
玉米油、棉子油、紅花油、落花生油、罌粟子油、棕櫚仁油、米糠油、
芝麻油、大豆油、南瓜子油、霍霍巴油和芥子油。
8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含
10%wt或更少的包含三個C=C非芳族雙鍵的部分。
9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含少
于15%wt的飽和脂肪酸殘基。
10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香料前體包含少
于15%wt的具有少于14個碳原子的脂肪酸殘基。
11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所述組合物包含藍色或紫
色調色染料。
12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所述組合物包含0.01-10%wt
的香料和/或香料前體。
13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所述組合物不含熒光增白
劑。
14.權利要求1-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,其中所述季銨織物調理劑
的單酯含量為10-30%wt。
15.權利要求1-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在改進洗后物品的清新感中
的用途。
16.權利要求1-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在改進洗后物品的香味持久
性中的用途。